为鼓励和引导大学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、科技创新、文艺体育及其它课外活动,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,全面提高大学生素质,特制定本细则。
  
  
第一条  奖励范围
  
在籍本专科学生凡参加校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、科技创新、文艺体育及其它课外活动,取得突出成绩者,均可获得规定数量的奖励学分。
  
第二条  奖励学分的申请与认定
  
每学期第3周之前,由学生向所在院提出申请,经所在院或活动组织单位初审后,报校教务处、团委共同审核。经认定符合规定的,由教务处将获得的学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中。
  
第三条  奖励学分的用途
  
奖励学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,可用于抵消相应学分的必修课不及格记录(不及格课程仍需进修或补考);同时可用于抵充选修课学分(即免修一定数量的选修课)。奖励学分不得重复使用。
  
第四条  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
  
1.学科竞赛
  
(1)凡由学校选定并组织参加的自治区级以上(含自治区级)各类学科竞赛(如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、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、全区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等)决赛的参赛人员,每人计1学分/项。
  
(2)代表学校参加自治区级以上(含自治区级)学科竞赛获个人一、二、三等奖者,每人分别计6、4、2学分/项;集体一、二、三等奖的参加者,每人分别计4、2、1学分/项。
  
(3)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,取高值奖励学分(下同)。
  
2.科技创新活动
  
(1)凡由学校选定并组织参加的自治区级以上(含自治区级)科技创新活动比赛(如“挑战杯”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、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)决赛的参赛人员,每人均计1学分/项;若在此活动中获个人一、二、三等奖者,每人分别计6、4、2学分/项;集体一、二、三等奖的参加者,每人分别计4、2、1学分1项。
  
(2)在正式出版刊物上发表论文者,第一作者计4学分/篇,第二作者计2学分/篇,第三作者计1学分/篇;
  
(3)取得各种发明、创造项目成果者可获得4学分;
  
(4)独立完成综合性、设计性、创新性实验项目者可获得2学分;
  
(5)参加基础性、应用性研究项目,取得一定成果者可经有关部门研究批准获1一3学分。
  
3.文体活动
  
(1)代表学校参加自治区级以上(含自治区级)文艺、竞技体育比
  
赛,根据比赛规格及获奖名次分别计1一6学分,具体如下表:
  
  
 
  
   | 名次
       规格
       | 第1名
       | 第2名
       | 第3名
       | 第4名
       | 第5名
       | 第6名
       | 
  
   | 国家级
       | 6
       | 5
       | 4
       | 3
       | 2
       | 1
       | 
  
   | 省部级
       | 3
       | 2
       | 2
       | 1
       | 1
       | 1
       | 
  
   | 呼市级
       | 2
       | 1
       | 1
       |  |  |  | 
 
  
(2)集体项目比赛取得名次的,可按学生的实际表现参考上表给予1--6学分的奖励。
  
(3)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,取高值奖励学分,但不重复奖励。
  
4.其它
  
(1)外语考试。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优秀者(非外语专业,下同)奖励3学分;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者奖励2学分;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优秀者奖励1学分;国家大学日、俄语四级考试优秀者奖励1学分。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八级考试优秀者(英语专业,下同)奖励2学分;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八级考试合格者奖励1学分。
  
(2)普通话水平测试。普通话水平测试(在本校测试)成绩在92分以上(含),奖励1学分。
  
第五条  附则
  
1.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  
2.自2006年9月开始实施。